(2016)沪0115执2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小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00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小飞,女,1978年10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2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姚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健审判员 杨现正审判员 车 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