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9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94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村田安生(MURATAYASUO)。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