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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瑞红、陈泽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红,陈泽远,杨杰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证件号码410928198712156344。被执行人陈泽远,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杨杰廷,地址濮阳市华龙区。王瑞红与陈泽远、杨杰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泽远、杨杰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瑞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泽远、杨杰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泽远、杨杰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剑、刘宗立、张衍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