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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汤立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立,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初116号原告汤立,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立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汤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汤立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人民陪审员  王洪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明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