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杰与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徐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164号原告:周杰,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徐欣,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诉被告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周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