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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杰与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徐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164号原告:周杰,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徐欣,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诉被告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周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