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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会与被执行人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会,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冯会,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赵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冯会与被执行人赵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