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永树与高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树,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树被执行人高苹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苹银行存款人民币1868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