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与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574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海波,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万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