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慧、毛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毛云,毛忠锟,李招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女,195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云,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赣,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峰,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忠锟,男,196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招子,女,1922年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毛忠锟的母亲。上诉人陈慧、毛云因与被上诉人毛忠锟、李招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0)章民三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0)章民三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2元,退还给上诉人陈慧、毛云。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赖国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