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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北镇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琳、书记员于馥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尚未登记的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原京哈线573公里+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钮某驾驶的辽LGD5**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部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崔某驾车逃逸。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72.44毫克,系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崔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现场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证人钮某证言,被告人崔某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醉酒后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赵德昌人民陪审员  孔淑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