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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前进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前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森,男。本院执行申请人西安前进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车辆所有手续,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号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5月5月10日依职权将车辆强制交回西安前进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暂时保管,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经合议庭合议,本院(2016)陕0104执恢536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5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王 谦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