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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6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飞、李井飞,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海军于2013年11月18日下午,在东海县桃林镇上河村西北一大石塘内,召集数十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达5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证人颜某、李某乙、郑某等13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赵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