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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诉潞城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潞城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687号原告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震,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申慧芳,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潞城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茂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潞城市晋通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张宇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