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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珊与陈玉莹、黎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珊,陈玉莹,黎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2076号原告梁珊,1981年6月10日,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冠霖,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莹。被告黎顺超。原告梁珊与被告陈玉莹、黎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冠霖,被告黎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玉莹、黎顺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从2016年1月2日起算至二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玉莹与被告黎顺超是夫妻关系。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1日,被告陈玉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5%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40000元,但借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原告故提出上述请求。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符合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陈玉莹向原告出具的200000元借条原件和140000元借条原件二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人林某说明书,证实被告陈玉莹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21日共向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被告黎顺超辩称,其与被告陈玉莹是夫妻关系属实。但被告陈玉莹向原告梁珊借款与其无关,其目前也没有能力代为偿还,只能由被告陈玉莹尽量找钱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陈玉莹未作出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玉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陈玉莹是否向原告梁珊借款340000元;2、被告黎顺超是否须与被告陈玉莹共同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对于争议焦点1,本案原告梁珊主张被告陈玉莹共向其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二张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人林某说明书佐证,因被告陈玉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原告梁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对于争议焦点2,因被告陈玉莹向原告梁珊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时与被告黎顺超还是夫妻关系,所以,被告陈玉莹向原告梁珊借此340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玉莹向原告梁珊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黎顺超作为被告陈玉莹丈夫,依法应与被告陈玉莹共同偿还此笔债务给原告。至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按月息2.5%支付原告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对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6%,并从原告向法院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玉莹和被告黎顺超共同偿还原告梁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陈玉莹和被告黎顺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继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新本案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