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与傅国初、傅战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傅国初,傅战红,楼西善,贾艳花,黄文生,贾银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097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升路金色港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支行员工。被告:傅国初,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三村富民巷*号。被告:傅战红,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三村富民巷*号。被告:楼西善,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滨村**组。被告:贾艳花,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滨村**组。被告:黄文生,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参山街**号。被告:贾银花,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街村。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诉被告傅国初、傅战红、楼西善、贾艳花、黄文生、贾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