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梁子浩与王保亮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亮,梁子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亮,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汪禹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子浩,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再审申请人王保亮与被申请人梁子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保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