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刘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刘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524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学君,系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艳,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