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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刘志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刘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524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学君,系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艳,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