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孙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孙荣国,宋守国,李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荣国,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宋守国,男,生于1965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继强,男,生于1951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申请执行孙荣国、宋守国、李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长商初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荣国、宋守国、李继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共计399704.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3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荣国、宋守国、李继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409737.6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70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