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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毛虎诉王福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虎,王福厚,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349号原告李毛虎,男,汉族,1940年10月24日出生,退休工人,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增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干部,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厚,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曹俊奎,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力商贸城9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燕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月寒,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定代表人王福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毛虎诉被告王福厚、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毛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毛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白常福代理审判员  乌云娜人民陪审员  马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