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孟宪国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5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宪国,男,193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孟庆玲(上诉人女儿)。上诉人孟宪国诉本溪市溪湖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违法一案,不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503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宪国在起诉中提出了请求确认房屋征收办未经拆迁公告或征收决定便对起诉人房屋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异地重建、搬迁违法以及撤销孟宪国与房屋征收办签订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书”或确认无效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只审查了其中一个诉讼请求,遗漏了其它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另,上诉人孟宪国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行为,应分别进行立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503行初9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蒋天飞审 判 员 张树海代理审判员 付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晓浪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