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霍兴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梁峰、张洪艳、张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梁峰,张洪艳,张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5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兴,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号。代表人王默涵,行长。原审被告:梁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原审被告:张洪艳,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原审被告:张学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霍兴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原审被告梁峰、张洪艳、张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兴收到上诉案件诉讼费交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茁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