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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霍兴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梁峰、张洪艳、张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梁峰,张洪艳,张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5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兴,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号。代表人王默涵,行长。原审被告:梁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原审被告:张洪艳,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原审被告:张学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霍兴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原审被告梁峰、张洪艳、张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兴收到上诉案件诉讼费交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茁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