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一佳与王玉宝、赵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一佳,王玉宝,赵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052号申请人:梁一佳。被申请人:王玉宝。被申请人:赵岩。申请人梁一佳与被申请人王玉宝、赵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宝、赵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树国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间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