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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一佳与王玉宝、赵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一佳,王玉宝,赵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052号申请人:梁一佳。被申请人:王玉宝。被申请人:赵岩。申请人梁一佳与被申请人王玉宝、赵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宝、赵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树国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间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