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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永胜、王龙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胜,王龙龙,唐芳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5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龙龙(李超),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被执行人:唐芳旭,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龙(李超)、唐芳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芳旭名下鲁V×××××起亚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