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604号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诉讼
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张志强,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邢艳红,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徐春华,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张志强、邢艳红、徐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