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薛长安与何冬梅、李攀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安,何冬梅,李攀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薛长安,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何冬梅,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李攀攀,男,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薛长安申请执行何冬梅、李攀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冬梅、李攀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薛长安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何冬梅、李攀攀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