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新有、宋淑娟与李永泽、李红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有,宋淑娟,李永泽,李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有。申请执行人宋淑娟。被执行人李永泽。被执行人李红花。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的房屋过户为申请执行人名下。经本院执行,涉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