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