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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曹兴平,张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97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张旻,行长。被告: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不详。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不详。被告:曹兴平,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玉,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曹兴平、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立案后,书面送达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