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石继秀,女,汉族,1946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梁保林,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简安莲,女,纳西族,1979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继秀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860元,余款5140元未执行到位,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