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第二十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第二十三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9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第二十三经营部。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69号。负责人:陈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第二十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尚有证据未收集完毕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有证据未收集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