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壮志与德庆县百福聚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壮志,德庆县百福聚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894号原告:罗壮志,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委托代理人:魏明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县百福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德城镇解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壮志与被告德庆县百福聚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壮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壮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5元,由原告罗壮志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绍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