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苗某某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之前偿还10000元并退回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于2016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25000元,共计偿还本金1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担保并签字确认,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继续执行。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魏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