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德冲诉刘泽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冲,刘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泽森,男,汉族。陈德冲诉刘泽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泽森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达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