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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洋与界首市西城三实劳务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界首市西城三实劳务咨询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100号原告:张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被告:界首市西城三实劳务咨询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与被告界首市西城三实劳务咨询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洋负担。审判员  李聚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