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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980号之一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宪东,总经理。被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刁镇工业开发区。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计3146元,申请费2184元,由原告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