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行朝与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行朝,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毛行朝。被执行人: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万武。第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毛行朝与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335.28元(其中包含本金275765.28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1534元、执行费42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运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