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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东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631号被执行人邹东海,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东海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邹东海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邹东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林 磊执行员  池若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