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4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魁、单啟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魁,单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吴魁,男,1980年2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单啟民,男,1982年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吴魁与被执行人单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单啟民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