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中波与冯理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波,冯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波,女,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冯理华,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波与被执行人冯理华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中波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