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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博与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博。被执行人张立伟。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张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博本金100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3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博承诺只收取十万元(已给付),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