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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540号原告: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花园弄67号242室。法定代表人:倪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108室。法定代表人范剑烁。原告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上海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