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戴志良、王建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志良,王建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79号申请执行人戴志良被执行人王建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08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建农(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