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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炳家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龄,赵延林,孙炳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龄,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执行人赵延林,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孙炳家,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赵庆龄、赵延林与孙炳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济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对该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炳家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隋登科执行员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