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陈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陈晓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587号原告:李彬,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陈晓军,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辽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李彬与被告陈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以“被告陈晓军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给付了我2.2万元现金,我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62.5��,由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