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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戴志明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志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7号申请执行人戴志明,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经济开发区姚家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9962008-3。法定代表人黄兆要。戴志明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桐劳仲案字[2015]第01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戴志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35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兆要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至今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13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200万元。本院已依法拍卖其机器设备卖得价款362000元,本案受偿案款807元、执行费50元(详见分配方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本院外网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要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戴志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戴志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