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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常州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常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常州xx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94号原告: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公司员工。原告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xx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艳波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人民陪审员  梁秋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晔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