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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琪珍与钱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鸿,李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鸿,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琪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远亮,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则,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云台里20号308房,故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借款合同》中第十七条约定:“凡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