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朝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王朝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1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朝全,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王朝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凤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桂122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代理审判员蓝苑榕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因考虑到各种原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撤回上诉,现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媛审 判 员 张桂生代理审判员 蓝苑榕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梁 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