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莫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803号原告:林某,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莫某1,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朝阳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莫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1的婚姻关系;2.由原告林某分割取得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前街村沙二巷5号房屋一楼后一间房;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莫某1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政府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生育儿子莫某2,双方于儿子出生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近几年来无故殴打原告,现双方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莫某1辩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前街村沙二巷5号房屋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父亲,双方还有共同财产二十多万元在信用社的原告账户,另有共同财产一万元出借给原告的姐姐,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将财产分割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1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2。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关系是否破裂是本案的审查重点。原告林某诉请离婚的主要理由系被告莫某1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然而,原告林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尽管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但本院综合考量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年,夫妻感情日积深厚,且共同生育抚养的孩子已经成年,原、被告如在今后生活中相互谅解、扶持,双方的关系仍能重归于好,故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鉴于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则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