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王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王国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947号原告朱建平。被告王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王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仙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对被告王国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1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