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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王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王国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947号原告朱建平。被告王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王国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仙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对被告王国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1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蒙 搜索“”